厂房(仓库)防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厂房的防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公式A=10CV2/3计算(式中,A为泄压面积,m2;V为厂房的容积,m3;C为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甲醇的泄压比应大于或等于0.11m2/m3)。
经计算,该厂房的泄压面积不应小于915.20m2。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