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
(一)场内市场
1.场内市场的定义(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2.我国的场内交易市场
1.定义: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市场。
2.服务对象: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3.地位: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
4.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 年 12 月 19 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1991 年 7 月 3 日正式营业。
5.中小板(2004 年 5 月于深交所设立)
(1)设立中小企业板块的宗旨是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中小企业板块的设计要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暂不降低发行上市标准,而是在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下设立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包含中小板)块,这样可以避免因发行上市标准变化带来的风险;
②在考虑上市企业的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同时,尽可能扩大行业覆盖面,以增强上市公司行业结构的互补性;
③在现有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可以依托主板市场形成初始规模,避免直接建立创业板市场初始规模过小带来的风险;
④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内实行相对独立运行,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问题,逐步推进制度创新,从而为建立创业板市场积累经验。
(3)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
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
③ 上市公司须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①运行独立: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
②监察独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时监控,该系统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阈值。
③代码独立: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
④指数独立:中小企业板块在上市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
(二)场外市场
1.场外市场的定义
场外市场是指在集中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和市场制度,又被称为店头市场或者柜台市场,主要是一对一交易,以交易非标准化的、私募类型的产品为主。
2.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
(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进行要求,更加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场外交易市场通常是资本市场体系中较低的一个层次,在其中挂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存在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差、经营状况不太稳定等情况。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为适应挂牌公司规模较小,对信息披露、财务审计等挂牌相关费用承受力弱的特点,场外交易市场对其监管较为宽松,市场透明度不及交易所市场。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被称为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相对于交易所市场常用的竞价交易制度,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股票,都只能与做市商交易,即在一笔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做市商。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等电子技术的应用,场外交易市场也具备了计算机自动撮合的条件。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早已不再单纯地采用集中报价、分散成交的做市商模式,而是掺杂自动竞价撮合,形成混合交易模式。
3.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拓展了资本市场积聚和配置资源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融资工具。
(2)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
公司股份天然具有流动的特性,存在转让的要求,场外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
(3)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场外交易市场能够增加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供给、提供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及风险的分层管理体系,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满足投资者对金融资产管理渠道多样化的要求。
4.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1.定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2.意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对于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3.限制
①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②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
③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
④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监管:私募基金采取适度监管和底线监管原则。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实施行政监管。
7.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进行自律管理。